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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瑜伽館購課起糾紛 消保委:不得以格式合同限制消費者權利

        發布時間:2024-5-11 10:24:34    信息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當前,運動健身越來越受歡迎。然而,在健身館、瑜伽館等報班上課時,往往會遇到一些糾紛。近日,江蘇省江陰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調解了一起瑜伽館購課合同投訴,幫助消費者退回預交款項。

         

        3月1日,消費者余女士與江陰市周莊鎮某瑜伽館簽訂了購課合同,并當場預交了費用。3月6日,余女士與瑜伽館聯系確認開課日期,要求近日開課,店長告知因學員數量達不到開班要求,不能近期開課,但是余女士4月中旬可以到無錫校區上課。余女士不想跑那么遠上課,于是向江陰市消保委周莊分會投訴,要求商家退款。

         

        接到投訴后,周莊分會工作人員第一時間聯系雙方了解情況。余女士表示,自己在該瑜伽館報名就是因為離家近,肯定是不愿意去無錫校區上課,既然瑜伽館不開課就應該退款。瑜伽館負責人則表示,與余女士簽的合同上寫明:學員要達到一定數量才開課,如果消費者等不及可以去其他校區上課,且現在余女士要求退款屬于違約。

         

        周莊分會工作人員指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商家不得以合同的格式條款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瑜伽館既然開館報名收費,就應該和消費者約定好具體的開班日期,不能因為學員數量不夠的問題讓消費者跑去其他校區上課,這對消費者不公平,若商家因為成本費用原因不愿意開課,那就要把費用退還給消費者。最終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商家退還消費者預交款項。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經營者以預收款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該起投訴中,余女士與經營者簽訂的合同由店方提供,合同中沒有明確開班時間,而開班時間由店方單方確定,且事前并未告知,明顯對消費者不公平,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的訴求理應予以支持。

         

        江陰市消保委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健身消費中,商家為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合同中故意設置一些限制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隱形條款,消費者在簽訂這類合同時,要多咨詢或盡可能多掌握一些法律基本知識,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及時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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